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97號
TYDM,114,聲,2097,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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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勝富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勝富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限制
出境、出海,且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李勝富因詐欺等案件,現經本
院羈押在案,請准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金額具保停止
羈押等語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
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
之住居;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
得命限制出境、出海,並準用第93條之2第2項及第93條之3
至第93條之5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
1項、第5項、第93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李勝富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被告之自白及
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且本案被害人眾多
,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復無法提供
相當之金額具保,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
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13年12月3
1日諭知羈押,復經本院裁定自114年3月31日、114年5月31
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此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79號詐
欺等案卷可憑。
㈡、茲審酌本案被告涉案情節及比例原則等情,認課予被告提出
相當之保證金,並同時予以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
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並衡酌被告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18日認其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及其家庭狀況、
資力等情,認保證金額以6萬元為適當,爰准許被告於提出6
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應應限制出境、出海,
且限制住居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
項、第5項、第93條之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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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