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22號
TYDM,114,聲,2022,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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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陳功堯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功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陳功堯(下稱受刑人)前因
詐欺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4384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000元,由受刑人自保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聲
請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118條規定沒
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
第2項亦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基於檢察官
之權限係因審級配置及管轄區域之拘束,地方檢察署執行檢
察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向地方法院聲請
沒入保證金,始為適法。經查,受刑人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
1年度金訴字第766號判決有罪,嗣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43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係由桃園地檢署執行
,依上開說明,桃園地檢署執行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
金,自為適法。
三、受刑人前因上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000
元,由受刑人自保後將其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
可稽。又受刑人嗣因上開案件經上開判決處有期徒刑9年確
定,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14年4月2日
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復經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
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桃園地檢
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完整
矯正簡表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依卷內證據資
料顯示,可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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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