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9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沈煜晧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度執更字第3684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沈煜晧(下稱聲明
異議人)係初次入監服刑,並非累犯,請更正並重發指揮書
以利聲明異議人早日報請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
規定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固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
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 後,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 之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 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具體宣示應執行刑 之確定裁判之法院為之,倘其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聲明 異議者,即非適法。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所聲明異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年度執更字第3684號執行指揮書,係在執行臺灣高等法 院112年度聲字第2640號裁定對於聲明異議人所犯如其附表 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3月等情,有上開裁定 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 檔紀錄足考。依上說明,聲明異議人對於檢察官上開執行之 指揮聲明異議,即應向為該定應執行刑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 等法院為之。聲明異議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