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守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守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守洋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
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惟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仍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此觀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自明。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同有明定。另有二裁判以上
,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
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
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
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
,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
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
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
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
,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羅守洋因毒品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
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
13年2月15日,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
13年2月15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551號裁定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
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
號1至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請求
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
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
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並無意見及所犯各罪
,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毒品罪,同種類犯罪之
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
,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
內部界限、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就有期徒刑
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4所示併科罰金部分,
因本案無其他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
形,自應依原定之執行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5日 112年11月14日 113年2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01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46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19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442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3年3月14日 113年6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156號 113年度壢簡字 第442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4月24日 113年7月9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5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49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921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551號裁定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4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635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63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19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