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747號
TYDM,114,聲,1747,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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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童慧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32號、114年度執字第450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童慧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童慧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
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8月8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
科罰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
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
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暨參酌受刑人陳述對本
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為:我要分期繳納易科罰金等情,
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4日 112年3月5日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20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20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5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2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6日 113年6月26日 113年6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2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8日 113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2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2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310號 編號1、2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14年度執更字第461號) 編號3、4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14年度執更字第837號)
編  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2罪)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5日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7日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2月1日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35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3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2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302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306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26日 114年1月21日 114年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025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302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30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8日 114年3月5日 114年3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3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5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503號 編號3、4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14年度執更字第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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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