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610號
TYDM,114,聲,1610,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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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勝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49號、114年度執字第315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黃勝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勝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編號1確定
日期之民國113年9月3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得易科罰
金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
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
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
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又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
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並未回覆等情,有本院函文
、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爰為
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另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 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秋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10日上午10時1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年11月19日凌晨5時26分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811號 113年度簡字第52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811號 113年度簡字第5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日 114年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918號 (113年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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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