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7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林倉平(原名林博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己字第4766
號之2),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
)不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己字第4766號之2執行指
揮(下稱本件執行指揮),本件執行指揮書備註欄內註明「
本件犯罪日期為109年5月20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
,在前案確定日即109年4月16日之後(前案係指如附表編號
2所示案件),不合於數罪併罰,應分別執行」等情,然如
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何以不能與如附表編號A及17所示案件合
併定刑,爰就本件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其餘詳如受刑人
提出之「不服執行指揮書抗告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下稱
刑訴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
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
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
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
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
院107年度臺抗字第209號裁定參照)。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
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
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
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
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
另謀因應。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
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
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
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
,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
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臺抗
字第1268號裁定參照)。申言之,刑訴法第484條規定僅在明
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判決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而已
,至於受刑人在數罪執行中,依同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
求檢察官就其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
檢察官怠不提出聲請,因認檢察官對於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
所為之聲明異議案件,如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之該數罪案件
,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
案件?刑訴法則漏未規定。參諸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
院管轄」之定管轄法院原則,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
,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不聲請定
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
,因此,對於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聲請之執行
指揮當否之聲明異議,應類推適用刑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由該案中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始符刑訴法關於
定刑管轄原則之體系解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9
號、109年度聲字第4168號、109年度聲字第1966號裁定參照
)。次按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
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如附表編號1-17所示案件,經如附表編號1-17所
示法院,各處如附表編號1-17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嗣經本院
就如附表編號2-13所示之刑,以114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即如附表編號A部分,下稱A裁定
),復經臺灣高等法院就如附表編號14-17所示之刑,以114
年度聲字第2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即如附
表編號B部分,下稱B裁定),並經桃園地檢署據以分案,各
以113年度執字第4766號、114年度執更字第743號及114年度
執更字第1372號案件辦理,而本件執行指揮書備註欄內註明
「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之犯罪日期為109年5月20日,在如
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確定日即109年4月16日之後,不合於
數罪併罰,應分別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執行指
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是此部分事
實,首堪認定。徵諸本件執行指揮書,既已記載拒絕受理受
刑人定應執行刑請求之旨,揆諸上揭說明,受刑人自得對檢
察官駁回之請求提出救濟,且本院為定應執行刑之法院,是
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程序上已合於規定,先予敘明。
㈡觀諸上開聲明異議意旨,受刑人係欲請求將「如附表編號1」
與「如附表編號A」及「如附表編號17」所示案件合併定刑
,然前揭案件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
(即如附表編號17,該案件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為113年9
月24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
,受刑人遽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㈢至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04條雖有明文,然前揭規定
僅針對「判決」而設,對於「裁定」則無類似或準用之明文
規定,本院自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送臺灣高等法
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案由 犯罪日期 刑度 最後事實審判決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 判決確定日 曾定應執行刑 執行案號 1 誣告案件 109年5月20日 有期徒刑6月 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94號判決 113年1月4日 同左 113年1月4日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766號 2 A 個人資料保護法 107年8月4日 有期徒刑4月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投簡字第184號判決 108年8月1日 同左 109年4月16日 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即A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助字第1668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更字第743號 3 詐欺 107年11月3日 有期徒刑4月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12號判決 109年9月15日 同左 109年10月27日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19316號 4 詐欺 107年8月29日 有期徒刑4月 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73號判決 110年3月31日 同左 110年5月14日 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執字第9983號 5 偽造文書 107年12月7日 有期徒刑8月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34號判決 110年11月11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95號判決 111年2月24日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283號 6 恐嚇 108年12月28日 有期徒刑3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723號判決 110年5月19日 同左 110年7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74號 7 散布猥褻物品 108年12月27日 有期徒刑5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800號判決 111年3月29日 同左 111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75號 8 詐欺 107年9月28日 有期徒刑5月 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589號判決 111年3月31日 同左 111年3月31日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9071號 9 詐欺 107年2月間至108年4月間 ⑴有期徒刑5月 ⑵有期徒刑5月 ⑶有期徒刑5月 ⑷有期徒刑4月 ⑸有期徒刑4月 ⑹將上開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02號判決 111年8月17日 同左 111年8月17日 桃園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1443號 10 詐欺 108年12月18日 有期徒刑5月 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300號判決 112年3月6日 同左 112年4月18日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045號 11 傷害等 108年10月31日 ⑴有期徒刑5月 ⑵有期徒刑4月 ⑶將上開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09號判決 112年4月28日 同左 112年6月7日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9640號 12 詐欺 108年11月18日 有期徒刑5月 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47號判決 112年8月25日 同左 112年8月25日 桃園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535號 13 誣告 108年12月28日 有期徒刑5月 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36號判決 113年7月29日 同左 113年9月5日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4360號 14 B 詐欺 105年3月14日 有期徒刑3月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9號判決 107年2月7日 同左 107年2月7日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215號裁定(即B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260號 桃園地檢署114年度執更字第1372號 15 詐欺 ⑴106年2月16日 ⑵106年2月21日 有期徒刑4月 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84號判決 108年12月12日 同左 109年1月15日 桃園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394號 16 詐欺 ⑴104年8月14日 ⑵105年7月1日 ⑶105年7月30日 ⑴有期徒刑3月 ⑵有期徒刑4月 ⑶有期徒刑4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10號判決 109年8月25日 同左 109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373號 17 詐欺等 ⑴104年11月2日 ⑵105年9月10日 ⑴有期徒刑8月 ⑵有期徒刑9月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777號判決 113年9月24日 同左 113年9月24日 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816號
附件:受刑人提出之「不服執行指揮書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