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47號
TYDM,114,簡上附民,47,202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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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文忠

被 告 吳振揚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文忠對被告吳振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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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