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4年度,338號
TYDM,114,毒聲,338,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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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才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
戒(114年度聲觀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
國114年2月23日17時39分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1次。爰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聲
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
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有濫用新興毒品尿液檢驗
報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在卷可稽,被告施
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無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並執行完畢之紀錄,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㈡聲請人已敘明被告另涉犯毒品案件,甫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
行刑有期徒刑5月10月確定,預期將入監服刑較長時間,難
以從事戒癮治療等語,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檢
察官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核屬
檢察官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反立法目的或悖於比例原
則等裁量逾越、濫用或怠惰之情,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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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