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822號
TYDM,114,桃簡,822,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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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和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和正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一仟元折算一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三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一萬兩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應於本件
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三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被告所犯2次竊
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為本案竊盜犯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應予非難;衡酌未見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取得諒解之
客觀事證,兼衡告訴人本案遭竊財物之價額,被告自述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執行及其易刑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之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雖因一時失慮,致罹章 典,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歷此偵查及科刑之 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是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為確保被告記 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 要,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本判決確 定日起6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期符 合緩刑之目的。如被告未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內履行本判決所 諭知之負擔且情節重大者,其緩刑之宣告仍得依法撤銷,併 此敘明。
三、扣案之如附件所載之物,係被告本案竊盜犯行所得,然已合 法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765號  被   告 邱和正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8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和正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行 為:
 ㈠於民國114年4月4日中午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之家樂福內壢店內迪卡農賣場,徒手竊取經理吳依凡所管領 附表一所示商品(已發還,價值共新臺幣【下同】2,844元 ),得手後未經結帳,旋即離去。
 ㈡於114年4月4日中午12時20分許,在上址家樂福內壢店內,徒 手竊取安全經理李承諭所管領附表二所示商品(已發還,價 值共768元),得手後未經結帳,旋即離去。二、案經李承諭及吳依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和正於警詢時與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承諭及吳依凡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 符,且有監視器畫面翻拍及現場照片、商品明細、扣押物品 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在卷可稽,是被 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 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竊得 附表一、二所示商品,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明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丞軒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項次 品項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NBA BLACK LAKER上衣 1件 549元 2 RUN DRY 500上衣 1件 499元 3 K140 BLUE/OR墨鏡 1個 599元 4 女款跑步長袖拉鍊運動衫 Run Dry 1件 399元 5 RUN WIND JKT JR 上衣 1件 599元 6 PANT RUN DRY 長褲 1件 199元 合計 2,844元 附表二
項次 品項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東大茶莊四季春茶 1盒 149元 2 邁葶文山包種茶 1盒 250元 3 星巴克特選摩卡風味 1盒 125元 4 星巴克特選白摩卡 1盒 125元 5 台灣紅心芭樂 2個 119元 合計 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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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