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1197號
TYDM,114,桃簡,1197,202506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RASAMEE THONGSUK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3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URASAMEE THONGSUK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
三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一日。未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侵占他人遺失財物,造
成他人財產損失及生活不便,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客觀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價值、對告訴
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暨被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沒收:
  被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雖未扣案,然因屬犯罪所得之財 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侵占物名稱暨數量 1 錢包1個(內含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悠遊卡、信用卡2張、提款卡1張) 2 現金新臺幣1,700元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3002號  被   告 BURASAMEE THONGSUK(中文姓名:通蘇)             (泰國籍)
            男 57歲(民國56【西元1967】                 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桃園市○             ○區○○○路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URASAMEE THONGSUK(中文姓名:通蘇,以下稱之)於民國 114年4月5日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微型電動車, 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柏油路面上,拾獲左正全掉落 遺失之錢包(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悠遊卡、 現金新臺幣1,700元、信用卡2張及提款卡1張等財物)1個後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將該錢包(含 前述財物)侵占入己。
二、案經左正全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通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左正全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8 張及車型軌跡圖1張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曾耀賢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庄君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