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6號
附民原告 陳姿惠
附民被告 廖振惟
上列原告因被告廖振惟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
374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姿惠對被告廖振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