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OBERT CHAI(中文名:蔡仁博)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
偵字第58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裁定適用簡易程序(114年度智簡字第1號),嗣因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ROBERT CHAI(中文名:蔡仁博,下稱
蔡仁博)係陳炫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配偶。緣
「卡蜜拉哈密瓜」攝影著作1張(下稱本案圖片),係告訴
人黃歆舟所拍攝,並於拍攝後之民國111年2月9日,公開發
表在所經營「woment心動時刻」網站(網址:https://wome
nt.com.tw),且於圖片下方標示警語「本站圖片、文案版
權為Woment心動時刻所有!非經允許不得轉載、翻拍。侵權
盜用行為必究!」等字樣,而被告明知其未經著作權人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之圖片著作,且未
獲授權使用本案圖片,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11
年5月22日前某不詳時日,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重置(
應為「製」之誤繕)本案圖片,再於111年5月22日,在桃園
市○○區○○路0段000號9樓住處,將重置(應為「製」之誤繕
)之本案圖片提供予不知情之陳炫希,由陳炫希將本案圖片
張貼在其申設暱稱為「陳炫希」之社群軟體臉書帳號,作為
販售哈密瓜商品之用,供不特定之人上網瀏覽。因認被告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蔡仁博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
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黃歆舟和解成立,告
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4年3月17日和解筆錄、刑事
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本院智簡卷
第13至1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法雲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朝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