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
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而該罪依刑法
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和解
並具狀撤回告訴,是依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