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福
生前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緝字第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金福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
表徵,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
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用以
處理犯罪所得,並藉此達到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目
的,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
提款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方式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再將提款卡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該詐欺集團
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之
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
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附表所示帳戶
內,旋遭提領或轉匯一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4年4月1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號 卷證出處 1 臧蘇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7日某時許,加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元大一操盤特訓營」、「A11五穀豐登」,群內佯稱:以【智禾】、【怡勝】APP操作股票等語,致臧蘇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2年11月22日11時17分許 437,920元 本案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43277號 第43頁 2 魏珮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5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Elsie佳慧」向告訴人魏珮宇佯稱:以【怡勝】APP操作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網路轉帳。 112年11月21日12時27分許 20萬元 本案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43277號 第43頁 3 陳銘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6日17時50分許,以LINE暱稱「劉佳穎」向告訴人陳銘濱佯稱:以【兆皇投資】網站投資股票,有專人代操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2年12月13日11時許 17萬元 本案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43277號 第44頁 4 劉宸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6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夏詠晴」向告訴人劉宸希佯稱:以【怡勝】APP操作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網路轉帳。 112年11月22日9時31分許 50萬元 本案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43277號 第43頁 5 黃國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某日,以LINE暱稱「李宜婷」向告訴人黃國豪佯稱:以【慶霙國際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依網路轉帳。 112年12月11日9時50分許 5萬元 本案帳戶 113年度偵字第43277號 第43頁 112年12月11日9時51分許 5萬元 112年12月11日9時52分許 5萬元 112年12月12日8時57分許 5萬元 112年12月12日9時許 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