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泰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4
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泰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至本院。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泰成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
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
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
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