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2號
TYDM,114,審訴,2,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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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號

被 告 CHAMANI SONGKOT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具 保 人 吉奕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吉奕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CHAMANI SONGKOT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
條第3項之罪嫌,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0,000元
由具保人吉奕蓁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再被告已出境,且
未再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查詢
其泰國母國住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於114年4月23日函覆以
被告CHAMANI SONGKOT於106年間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之檔
存申請表已依規定銷燬等語,本院114年6月12日之準備程序
傳票乃以公示送達,該公示送達於114年5月2日公告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有公示送達公告稿附卷可稽,再經七
日之就審期間,然被告CHAMANI SONGKOT並未依法於上開準
備程序到庭,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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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