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25號
TYDM,114,審簡附民,25,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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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張讚里
被 告 陳元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 年度審金易字第4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刑事
訴訟繫屬於第一審法院,附帶民事訴訟即由受理刑事訴訟之
第一審法院管轄。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獨立之管轄法院,其管
轄常隨刑事訴訟而轉移,故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規定,法院
就刑事訴訟為第5 條第1 項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
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以貫徹附帶之本旨(
最高法院90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所附研究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審金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
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上說明,本院自應就本案附帶民
事訴訟併為同一管轄錯誤之諭知,而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又原告另已於被告達成和解,並由被告方面給付和解金
額新臺幣10萬元,嗣後本院再行多次聯繫原告請其撤回本件
附民起訴均未果,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
可稽,是就此部分於移送後併請留意,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懿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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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