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416號
114年度審簡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雅慧
楊于嫺
林潮忠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俊華律師
曾逸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9
94號),暨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43902號),被告自白犯罪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于嫺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潮忠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1至15、71至77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2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
國102年4月12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
其與楊于嫺及林潮忠均明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須依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 相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未經許可,
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
所、聚眾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等犯意聯絡,於113年5月
間某時起,在桃園市○○區○○街00號2樓經營賭場,林潮忠擔
任現場負責人,負責維修賭博機台、收帳、記帳等;甲○○、
楊于嫺負責從事招攬客人、開分、倒茶水、清潔等工作,迄
至113年6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供給賭博場所,擺
設電腦賭博機台滿天星主機81台、雙魚座主機20台、百鳥朝
鳳主機1台、釣魚主機1台、彩賓主機1台、金吉報喜拉霸主
機8台、貴族拉霸機主機8台、百家樂主機24台等,供不特定
多數賭客把玩電腦賭博機台,且與之對賭。賭博方式為賭客
先向櫃檯以現金新臺幣(下同)1元兌換一定之比例儲值分
數,再由賭客把玩前開遊戲機台,下注押分,如賭客不續玩
,可向服務人員就現有分數以電腦進行洗分,以分數1:1兌
換新臺幣之比例兌換現金,林潮忠及甲○○、楊于嫺等人即藉
由賭客未贏取之優勢結果中牟取利潤,以此方式共同營利。
嗣於113年6月19日晚間6時18分許,經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入內搜索,在上址查獲賭客卓語衫、蔡永
清、林常芬、甘永登、張武雄、譚○淇、陳文安、廖勝達、
陳江坤、黃嘉成、劉祥國、呂梓綾、董順峯、謝國彬、張富
超、簡東龍、官奇璋、覺安庭、王立勛、蔡沂霈、徐苑瑜、
袁志愷、吳雅萍、左克難、薛嘉嘉、曾柏凱、藍宗士、邱榮
煒、涂沛彤、蕭明吉、郭朝陽、蕭謝松、劉毓妮、鄭思遠、
蔣順文、黃寶玉、劉竺蒨、留立豐、郭福洲、王宥婷、蕭舜
賢、范品豪、徐林華、羅安喬、丁坤煌、卓爾倩、鍾秉樺、
周育兆、詹月娥、余雨璇、郭芯瑜、黃新財、陳映菘、簡呂
牡丹、陳建國、汪建安、鍾雲章、曾美霞、林東穎、蕭清蓬
、高順裕、宋勇志、李佳穎、李善明、鍾秀杏在場,並扣得
附表所示等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被告楊于嫺於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㈢被告林潮忠於警詢、偵訊及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㈣證人卓語衫、蔡永清、林常芬、甘永登、張武雄、譚○淇、陳
文安、廖勝達、陳江坤、黃嘉成、劉祥國、呂梓綾、董順峯
、謝國彬、張富超、簡東龍、官奇璋、覺安庭、王立勛、蔡
沂霈、徐苑瑜、袁志愷、吳雅萍、左克難、薛嘉嘉、曾柏凱
、藍宗士、邱榮煒、涂沛彤、蕭明吉、郭朝陽、蕭謝松、劉
毓妮、鄭思遠、蔣順文、黃寶玉、劉竺蒨、留立豐、郭福洲
、王宥婷、蕭舜賢、范品豪、徐林華、羅安喬、丁坤煌、卓
爾倩、鍾秉樺、周育兆、詹月娥、余雨璇、郭芯瑜、黃新財
、陳映菘、簡呂牡丹、陳建國、汪建安、鍾雲章、曾美霞、
林東穎、蕭清蓬、高順裕、宋勇志、李佳穎、李善明、鍾秀
杏於警詢時之證述。
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代保管條、刑案現場照片及扣
案如附表所示物品、上址房屋租賃契約書。
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3份、被告甲○○手機翻拍照片4張。
㈦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字第1130048291號刑事
案件報告書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警分刑秩字第1
130048291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楊于嫺、林潮忠所為,均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刑
法268條前段之圖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
博罪。又被告3人自民國113年5月間某時起起至113年6月19
日晚間6時18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場所擺放賭博性電子
遊戲機招攬客人把玩機臺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營利之犯行,
本質上具有繼續性及反覆為同一種類事務之性質,應論以集
合犯之包括一罪。
㈡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
同正犯。
㈢被告3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
斷。
㈣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成
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
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中「兒童及少
年」核其性質應屬刑法概念上之「構成要件要素」,是以須
以行為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教唆、幫助、利用、或共同犯
罪之人或犯罪之對象係兒童及少年為限,始得予以加重處罰
。查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賭客譚○淇係
未滿18歲之人,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是被告3人就本案尚無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
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3人為牟不法利益非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助長賭
博歪風及投機僥倖心理,妨害主管機關對於電子遊戲場業之
管理,惟念被告3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
犯行之期間、分工情形及犯罪造成之危害,渠等素行、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並考量被告甲○○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及其於警詢時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情狀;被告楊于嫺高
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情
狀;被告林潮忠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於警詢時自陳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扣案之 附表編號1至15、71至77等物,被告林潮忠自承為其所有, 並供人賭博所用之物,核屬被告林潮忠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6、19至 70所示賭資,非被告3人所有,又非屬違禁物,爰均不予宣 告沒收。
㈡至起訴書雖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7、18之抽頭金分別係被告楊 于嫺、甲○○之犯罪所得,惟卷內並無證據證明該2筆現金係 被告楊于嫺、甲○○就本案犯行事實上已獲取之犯罪所得,自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另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林潮忠因本 件犯行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並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 15 條規定者,處行為人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項次 扣案物品 數量/單位(新臺幣) 備註 1 滿天星賭博機台IC電路板 81張 2 雙魚座賭博機台IC電路板 20張 3 貴族拉霸賭博機台IC電路板 16張 4 金吉報喜拉霸賭博機台IC電路板 8組 5 百鳥朝鳳賭博機台IC電路板 1張 6 釣魚賭博機台IC電路板 1張 7 百家樂賭博機台IC電路板 24張 8 (百家樂)電腦螢幕 24台 9 (百家樂)TECO彩色液晶顯示器 3台 10 員工名冊 1疊 11 賭客名冊 1疊 12 員工應徵資料表 2張 13 監視器主機含螢幕 2組 14 櫃台平板 2台 15 櫃台主機含螢幕 2組 16 賭資 3萬1800元 譚卉淇 17 抽頭金 1萬1300元 被告楊于嫺 18 抽頭金 6400元 被告甲○○ 19 賭資 1萬5600元 邱榮煒 20 賭資 2500元 涂沛彤 21 賭資 13萬元 蕭明吉 22 賭資 9300元 郭朝陽 23 賭資 5萬1500元 蕭謝松 24 賭資 1萬2700元 劉毓妮 25 賭資 1萬7100元 鄭思遠 26 賭資 5500元 蔣順文 27 賭資 4萬2000元 黃寶玉 28 賭資 2000元 劉竺蒨 29 賭資 1萬6000元 留立豐 30 賭資 400元 郭福洲 31 賭資 5000元 蕭舜賢 32 賭資 2萬7500元 簡東龍 33 賭資 2萬4200元 官奇璋 34 賭資 1萬3200元 謝國彬 35 賭資 1100元 徐苑瑜 36 賭資 100元 張富超 37 賭資 500元 覺安庭 38 賭資 1萬4700元 余雨璇 39 賭資 2萬6400元 黃新財 40 賭資 3400元 陳映菘 41 賭資 100元 簡呂牡丹 42 賭資 9200元 陳建國 43 賭資 1萬5100元 汪建安 44 賭資 2萬700元 鍾雲章 45 賭資 1600元 46 賭資 6000元 林東穎 47 賭資 1萬2400元 48 賭資 1萬8300元 49 賭資 600元 50 賭資 1300元 51 賭資 400元 范品豪 52 賭資 1萬400元 羅安喬 53 賭資 1萬6800元 丁坤煌 54 賭資 3萬1000元 卓爾倩 55 賭資 1700元 56 賭資 2600元 57 賭資 1000元 58 賭資 10萬8100元 59 賭資 6萬6600元 周育兆 60 賭資 3800元 卓語衫 61 賭資 1萬3400元 林常芬 62 賭資 4800元 蔡永清 63 賭資 5600元 甘永登 64 賭資 8800元 張武雄 65 賭資 1萬7700元 陳文安 66 賭資 4萬3300元 廖勝達 67 賭資 1萬300元 陳江坤 68 賭資 2萬5700元 劉祥國 69 賭資 2萬6500元 藍宗士 70 賭資 2萬1800元 呂梓綾 71 滿天星賭博機台 81台 72 雙魚座賭博機台 20台 73 百鳥朝鳳賭博機台 1台 74 釣魚賭博機台 1台 75 彩賓賭博機台 1台 76 金吉報喜拉霸賭博機台 8台 77 貴族拉霸賭博機台 8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