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卉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70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卉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張卉進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被告所為多次恐嚇之犯行,係出於同一恫嚇目的,於密切接
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且犯罪目的與所侵害法益同一,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
應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遇有糾紛,竟恣意對告訴人接續實施恐嚇犯
行,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所為誠屬不該
,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併參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生危害、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
及於警詢時所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
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2708號 被 告 張卉進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卉進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2日至7 月16日前,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依附表一所示之 方式,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事恐嚇賴文德,致賴文德 因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賴文德委託陳韋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卉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為附表所示之行為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賴文德於偵查中、告訴代理人陳韋翰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有為附表所示之恐嚇行為之事實。 3 監視器畫面截圖暨勘驗筆錄、facebook貼文截圖 證明被告有為附表所示之恐嚇行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 以同一行為決意,密接為前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應論以接 續犯而僅成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鄭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胡雅婷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恐嚇時間、地點、方法 1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15時54分攜帶開山刀,至賴文德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12樓之22之公司外灑冥紙後離去,嗣同日19時34分,賴文德在上址公司內撥打電話給張卉進詢問撒冥紙一事時,張卉進恫稱:「...我是故意給你撒的啦,如果今天你給我遇到,林北就殺你了啦。」等語。 2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站前大樓12樓賴文德外號慶哥我揪你輸贏 叫你準備好 告訴我你叫小很好 應我你準備好了 結果下午就先去報警報好了 要告我別怪我去你公司大門口 撒了一泡尿看你怎麼給我交代 別被我抓到不然看我押你去虎頭山 剁你手腳 Ps 本來想在你公司門口嘔大便的有攝影機 怕機私太小 被看到被人家笑所以只好小便 請見諒 中壢區 寧夏2街17號歡迎你慶哥和 海源堂曾志尾來相找」之貼文。 3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站前大樓12樓 賴文德外號慶哥 我揪你輸贏 叫你準備好 告訴我你叫小很好 應我你準備好了 結果下午就先去報警報好了 要告我別怪我去你公司大門口 撒了一泡尿看你怎麼給我交代 別被我抓到不然看我押你去虎頭山 剁你手腳 Ps 本來想在你公司門口嘔大便的有攝影機怕機私太小被看到被人家笑所以只好小便 請見諒 中壢區 寧夏2街17號歡迎你慶哥和 海源 堂曾志尾 來相找 秋秋臉 社會事揪輸贏 還報警 我單刀赴會你卻不敢開門 慶哥你不是說 你有事別人挺你大小用的 10用嗎?啃,,,原來是沒啥小路用」之貼文。 4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操你媽的大雞八 雞八毛我連筆錄都沒有做 法院就傳開庭到時我到要看看誰告我開庭完再開法院外面那一庭換我當法官 把你原告兩條腿打斷這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律 我操妳媽大雞八」及本案傳票翻拍照片之貼文。 5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海源堂 曾志尾 你報警告我恐嚇是嗎幹你娘早晚押你和賴文德去中正紀念堂前剁你的頭一共七個人誰剁 都我剁」之貼文。 6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剛接到興國派出所的電話 叫我找時間去做筆錄 因為拿磚頭砸了桃園站前大樓12樓賴文德那狗B央的車 當時四海幫海源堂曾志尾那狗B央開車 三更半夜睡的正香 雞八毛 真是擾民 這種事不敢相找 還報案 啃...真的是盤子裝流氓 在中歷再被我遇到看一次砸一次」之貼文。 7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出門站前大樓12樓地下室賴文德那狗B央的車 再砸一次」之貼文。 8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你媽大雞八 1026賓士車不在有遇到阿丁 有交待他轉達賴文德那狗B央 不管時車被我看到看一次砸一次」之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