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皓鈞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朱育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
偵字第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皓鈞及告訴人吳毓芳前為配偶,彼此
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詎莊皓
鈞竟未經吳毓芳之同意,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在民國112
年11月19日1時31分許前之某日,以照相方式竊錄吳毓芳手
機內與他人不公開之LINE對話,再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
誹謗之犯意,以臉書帳號名稱「莊皓鈞」在臉書社團「爆料
公社二社」內,張貼上開吳毓芳與他人之不公開line對話照
片,並發布內容如附表之文章(所涉犯加重誹謗部分,另為
不起訴處分)。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家庭暴力罪之無故以照相方式竊錄他
人非公開活動之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3 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涉犯之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
條須告訴乃論,茲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將本案交付
鄉鎮調解,經告訴人與被告在平鎮區調解委員會於達成調解
,告訴人並具狀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回告訴,有
平鎮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可稽,是
本件既據告訴人在偵查階段撤回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自應為不起訴處分始為適法,竟再為本件起訴,其之
起訴程序顯然違背規定,是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