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1954號
TYDM,114,審易,1954,202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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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9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卉進


上列被告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468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卉進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卉進㈠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
民國113年5月22日22時許,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
恐嚇「海源堂 曾志尾 你報警告我恐嚇是嗎 幹你娘早晚
你和賴文德去中正紀念堂前剁你的頭共七個人 誰剁 都我剁
」之貼文,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曾志偉,致曾志偉
因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㈡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意,於同年7月4日17時32分許,再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
」張貼恐嚇「剛在中壢遇到桃園站前大樓12樓賴文德的車
曾志尾那狗B癢開車 馬上砸了他的賓士 看一次我砸一次」
之貼文,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曾志偉,致曾志偉因而心生
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同一案件」係指
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
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倘想像競合犯之一
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
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被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意,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接續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地點,依附表所示之方式,以加害生命、身體、自
由之事恐嚇賴文德,致賴文德因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
安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而
以113年度偵字第32708號提起公訴,於113年11月22日繫
屬本院,並經本院於114年6月10日以114年度審簡字第145
號判決有罪(下稱前案),有前揭電子列印判決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本案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20日以113
年度偵字第54685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之時間
為113年12月20日,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9
日桃檢秀溫113偵54685字第1139165888號函及其上本院收
件日期戳章可考。復觀諸本案與前案,均係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而本案與前案(即附表編
號5、7)之犯罪事實及手段均相同,有前案之電子判決列
印本存卷可稽。雖本案與前案之告訴人不同(前案為賴文
德,本案為曾志偉),然前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已載明「曾
志尾」及「賴文德」之事實,因此,被告前案被訴之犯罪
事實,與被告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恐嚇危害安全
行為導致數被害人受害,兩者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自屬同一案件無疑。
(三)從而,被告本案前揭被訴部分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揆
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後繫屬之本案,逕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所犯傷害及毀損罪部分,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恐嚇時間、地點、方法 1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15時54分攜帶開山刀,至賴文德位於桃園市○○區○○路00號12樓之22之公司外灑冥紙後離去,嗣同日19時34分,賴文德在上址公司內撥打電話給張卉進詢問撒冥紙一事時,張卉進恫稱:「...我是故意給你撒的啦,如果今天你給我遇到,林北就殺你了啦。」等語。 2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站前大樓12樓賴文德外號慶哥我揪你輸贏 叫你準備好 告訴我你叫小很好 應我你準備好了 結果下午就先去報警報好了 要告我別怪我去你公司大門口 撒了一泡尿看你怎麼給我交代 別被我抓到不然看我押你去虎頭山 剁你手腳 Ps 本來想在你公司門口嘔大便的有攝影機 怕機私太小 被看到被人家笑所以只好小便 請見諒 中壢區 寧夏2街17號歡迎你慶哥和 海源堂曾志尾來相找」之貼文。 3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站前大樓12樓 賴文德外號慶哥 我揪你輸贏 叫你準備好 告訴我你叫小很好 應我你準備好了 結果下午就先去報警報好了 要告我別怪我去你公司大門口 撒了一泡尿看你怎麼給我交代 別被我抓到不然看我押你去虎頭山 剁你手腳 Ps 本來想在你公司門口嘔大便的有攝影機怕機私太小被看到被人家笑所以只好小便 請見諒 中壢區 寧夏2街17號歡迎你慶哥和 海源 堂曾志尾 來相找 秋秋臉 社會事揪輸贏 還報警 我單刀赴會你卻不敢開門 慶哥你不是說 你有事別人挺你大小用的 10用嗎?啃,,,原來是沒啥小路用」之貼文。 4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操你媽的大雞八 雞八毛我連筆錄都沒有做 法院就傳開庭到時我到要看看誰告我開庭完再開法院外面那一庭換我當法官 把你原告兩條腿打斷這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律 我操妳媽雞八」及本案傳票翻拍照片之貼文。 5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海源堂 曾志尾 你報警告我恐嚇是嗎幹你娘早晚押你和賴文德去中正紀念堂前剁你的頭一共七個人誰剁 都我剁」之貼文。 6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剛接到興國派出所的電話 叫我找時間去做筆錄 因為拿磚頭砸了桃園站前大樓12樓賴文德那狗B央的車 當時四海幫海源堂曾志尾那狗B央開車 三更半夜睡的正香 雞八毛 真是擾民 這種事不敢相找 還報案 啃...真的是盤子裝流氓 在中歷再被我遇到看一次砸一次」之貼文。 7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出門站前大樓12樓地下室賴文德那狗B央的車 再砸一次」之貼文。 8 張卉進於113年5月12日至7月16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facebook暱稱「張小任」張貼「你媽大雞八 1026賓士車不在有遇到阿丁 有交待他轉達賴文德那狗B央 不管時車被我看到看一次砸一次」之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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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