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壢金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1706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
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出處」欄內,所為如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有誤
載,故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之記載,且於全
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更正之。
三、至原判決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中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一第3行、第5行,亦將告訴人張祐銘之姓名誤寫,然
此部分本院已於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更正,不在本件
更正裁定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出處 更正前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二,第一行 案經高家儀、陳祐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案經高家儀、張祐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