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鼎翔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5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乙○○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附表更正為本
判決附表、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在桃園市平鎮區住所」
更正為「在桃園市楊梅區工作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係出
於恐嚇之單一決意,於如附表編號1至2「時間」欄所示之密
接犯罪時間,接續恐嚇告訴人鍾顏駿,使其心生畏懼,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是就上開恐嚇之行為,應
論以接續犯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自我克制情緒並尊
重他人,而以如附表所載訊息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不安
與恐懼,實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迄今仍未取得告訴人之原諒,及前有涉
犯詐欺案件之素行,暨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時間 (民國) 內容 方式 傳送對象 1 113年5月4日 18時46分 幫我帶話~叫那個王八蛋小鍾躲好,或是不要上班,還是看他要直接報警都可以,下禮拜妳們開工我會去妳們公司抓人,鬧到人家家人那裡去,我就直接上去找他,桃園~怡信企業,灌漿的很好找,記得跟他說敢做就不要躲 簡訊 劉韋含 113年5月7日 13時18分 不用回我,帶個簡訊給他,後天我會去找他,跟他說被我抓到算他倒楣,沒抓到算他運氣好 113年5月12日 9時20分 叫妳們公司姓鍾的垃圾不要躲,可以在騷擾看看,跟他說我在等他,好讓我直接去妳公司抓人 2 113年5月3日 19時33分 你要玩嗎?你馬上會知道死,我沒騙你,我真的會祝福你,趕快,我絕對會上去找你,平平都是押送,你爸不信找不到你,你爸是正港跟你的恐嚇的,你若不怕死,作你來 通訊軟體Messenger語音訊息 鍾顏駿 113年5月3日 21時9分 對了,我跟你恐嚇的,不要牽拖別人,你知道嗎?如卡被人幹的,去報警啦,玩大一點啦,知道嗎,我是希望越玩越大啦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632號 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 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號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鍾顏駿因劉雅萍(另為不起訴處分)而有感情糾紛, 詎乙○○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如附表所示之人 ,致鍾顏駿在桃園市平鎮區住所(地址詳卷)知悉上開訊息 後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鍾顏駿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鍾顏駿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情形相符,並有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Messager對話紀錄截圖以及譯文、被告與 告訴人老闆娘女兒劉韋含手機門號0958xxx147(號碼詳卷, 下稱本案門號)間之簡訊截圖等在卷可憑。足徵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 上開所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並於密接之時地,侵害同一 法益,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俊儀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方式 傳送對象 1 民國113年5月4日上午8時46分 幫我帶話~叫那個王八蛋姓鍾的給我躲好,或是不要上班,還是看他要直接報警都可以,下禮拜妳們開工我會去妳們公司抓人,鬧到人家家人那裡去,我就直接上去找他,桃園~怡信企業,灌漿的很好找,記得跟他說敢做就不要躲 文字訊息 劉韋含之本案門號 113年5月7日下午1時18分 不用回我,帶個簡訊給他,後天我會去找他 113年5月12日上午9時20分 叫你們公司姓鍾的垃圾不要躲,可以在騷擾看看,他說我在等他,好讓我直接去妳公司抓人 2 113年5月3日晚上7時33分 你要玩嗎?你馬上會知道死,我沒騙你,我真的會祝福你,趕快,我絕對會上去找你,平平都是押送,你爸不信找不到你,你爸是正港的跟你的恐嚇的,你若不怕死,作你來 語音訊息 被告以臉書Messager暱稱「黃翔」傳送至告訴人之臉書Messager聊天室 113年5月9日晚上9時9分 對了,我跟你恐嚇的,不要牽拖別人,你知道嗎?如卡被人幹的,去報警啦,玩大一點啦,知道嗎,我是希望越玩越大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