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717號
TYDM,114,壢簡,717,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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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茗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9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私利,媒介他人
與男客為性交之行為,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又犯後否認犯行
,態度非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素行、智
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041號  被   告 乙○  女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及媒介以營利之犯 意,於民國114年2月5日前之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0號內,媒介DO THI TRUC(越南籍)、VO THI CAM TIEN (越南籍)、THACH THI THAI THANH(越南籍)與不特定之人從 事全套性交易服務,消費方式為每次新臺幣(下同)2,000 至2,500元,所得由乙○從中抽取500元牟利,其餘則歸DO TH I TRUC、VO THI CAM TIENTHACH THI THAI THANH所有。 嗣於114年2月5日20時許,員警喬裝客人入內查探,經乙○介 紹性交易服務後,由VO THI CAM TIENTHACH THI THAI TH ANH帶領員警進入上址2樓第2間房,VO THI CAM TIENTHAC H THI THAI THANH脫去衣物欲提供性交易服務之際,員警當 場表明身分而查獲,並查獲DO THI TRUC與民眾廖清源完成 全套性交易服務。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DO THI TRUC、VO THI CAM TIENTHACH THI THAI T HANH廖清源於警詢時供述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 現場照片27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行為而容留及媒介以營利罪嫌。被告媒介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鄭意苓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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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