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558號
TYDM,114,壢簡,558,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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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竟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竟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彭竟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途獲
取財物,而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惡性非輕;惟念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且竊取之葡式
蛋塔1盒及黑糖QQ蛋塔1盒均已歸還與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附卷可查(見偵卷第41頁),所生危害已顯著降低。
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流業,
而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乙節(見偵卷第15頁),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本案被告所竊得之葡式蛋塔1盒及黑糖QQ蛋塔1盒(價值共計 新臺幣250元),均已歸還與告訴人,業如前述,是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邱郁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速偵字第488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88號  被   告 彭竟華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市○區○○路00○0號            (即新竹○○○○○○○○)            居桃園市○○區○○○街0號4樓之00             0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竟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2月27日下午2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 家樂福內壢店內,徒手竊取陳列於店內商品架上如附表所示 之物,得手後藏放於隨身衣物內未結帳即離去。嗣該賣場安 全科助理呂錦泰發覺有異而調閱監視器畫面影像後,找尋被 告並上前確認發現遭竊物品而報警,經警到場處理,並當場 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呂錦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竟華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呂錦泰於警詢時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 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及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刑案現場照 片等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彭竟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 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存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 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邱郁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淑珊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葡式蛋塔(4入) 1 盒 115元 2 黑糖QQ蛋塔(4入) 1 盒 135元 總計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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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