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1244號
TYDM,114,壢簡,1244,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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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文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11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文良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商品名稱」欄「強力潑水劑」更正為「強效撥水劑」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文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金錢,
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有
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參以其所竊得之
財物業經發還由告訴人邱鎮宏具領保管,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可佐(見速偵卷第41頁),暨考量被告迄未取得告訴人之諒
解或實際賠償損害,再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
為高中畢業,現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速偵卷第17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又被告本案竊得之財物,固屬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賴心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152號  被   告 郭文良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3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文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5月11日下午3時許,在址設桃園市○○區○○○○0段000號之家樂 福中壢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販售由安管課長邱鎮宏所 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新臺幣3,772元),得手後 放置於購物袋內,僅結帳其他商品即逕行離去,適為邱鎮宏當 場發現,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邱鎮宏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文良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邱鎮宏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及現場照片數張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 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賴心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韓唯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Astonish瞬效除黴 1 罐 269元 2 熊寶貝香氛袋 3 袋 297元 3 熊寶貝香氛袋 3 袋 297元 4 3M超強力雙面膠帶 2 個 358元 5 3M超強力雙面膠帶 2 個 358元 6 強力潑水劑 4 罐 916元 7 輪胎亮光保護劑 1 罐 128元 8 鐵粉終結者 1 罐 290元 9 纖維洗車布 1 條 229元 10 冷氣孔芳香劑 2 個 630元 總計 3,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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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