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14年度,108號
TYDM,114,壢交簡附民,108,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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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附民原告 蕭育德
附民被告 李彥頡

上列原告因被告李彥頡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壢交簡字第5
0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蕭育德對被告李彥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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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