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高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1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二、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
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04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
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意見書、財
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相片在卷可參,
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應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附表
品名及數量 輸入日期 侵害之商標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仿冒HERMES包包9件 113年11月8日 00000000號 法商埃爾梅斯 國際公司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