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順天堂」商標之「順天堂海狗丸」貳佰柒拾盒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文信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
人以113年度偵字第53163號、第53173號、第53213號、第53
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仿冒「順天堂」商標
之「順天堂海狗丸」藥品270盒,經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及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163號、第53173號、第532
13號、第532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仿冒「順天堂」商
標之「順天堂海狗丸」藥品270盒,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順天堂藥
廠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鑑定資料可資為據。是聲請人聲請將
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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