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嘉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
度執聲字第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安玩美」、「JACKY WU」商標圖樣之紅藜麥穀物粉
玖盒均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規定甚明。經查,扣案之「日安玩美」、「JACKY WU」
商標圖樣之紅藜麥穀物粉9盒,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
天際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影本1份、中華民國商
標註冊證影本2份在卷可憑,堪認上開穀物粉確屬侵害商標
權之物品無訛。縱令穀物粉並非被告杜嘉彬所有,惟依商標
法第98條係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且為警查扣
至今將近九個月,似無再以違禁物仍須與犯罪行為人之犯行
有某種程度之關連,責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實益與必要性,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穀物粉,核與前揭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