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68號
TYDM,114,單聲沒,68,202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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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庭輝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54號為緩
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玳瑁產製品扇子1個,經鑑定
確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爰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
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犯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
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
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該法第52條第
1項後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54號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
在案,有該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屬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
,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聲請人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一級保育類動物玳瑁產製品扇子1個 鑑定物種:玳瑁(學名:「Eretmochelys imbricata」,說明:擺件;保育I) ①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112年10月17日編號112511號物種鑑定書(見113年度偵字第754號卷第39至43頁) ②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13年度偵字第754號卷第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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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