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39號
TYDM,114,單聲沒,39,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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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宇豪


林菲雨


黃琳達


丁冠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7489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Plain-me」商標之包包2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宇豪林菲雨黃琳達丁冠瑋前因
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
仿冒「Plain-me」商標之包包2個,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4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48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佐。而扣案之包包2個,經鑑定結果,認均係「Plain-me」
商標之仿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扣案物照片、樸然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註冊資料、該公司
出具之盜版鑑定書、盜版比對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列印資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
305頁、第307頁、第185頁、第187至237頁、第343頁),足
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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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樸然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