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
字第1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9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陸公克、淨重零點壹參陸
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偉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度毒偵
緝字第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6公克),經送檢驗,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
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偉政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聲請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7號裁定令被告入
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3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記錄表在卷可佐。
而被告於111年7月9日為警查獲及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
0.36公克、淨重0.136公克),經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
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編號DAB2064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
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
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
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均應一併視為毒品,而與
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