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14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雅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14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一
及三、二所示之物,分別為違禁物、被告施用毒品犯罪所用
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甚明。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明定
。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由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47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
,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4包,經送鑑驗後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1年4月
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見毒偵2385卷
第25至28頁、第29頁編號1、第12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
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毒品,屬違
禁物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4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
,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
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見毒偵2385卷第29至30頁編號6、
7及15、第123頁,毒偵8817卷第65頁、第125頁),因未經
送驗,依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其上有毒品殘留;惟前揭物品
既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揆諸前揭規定,
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是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同為有據,應予准
許。
㈣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2
包,經送鑑驗後,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見毒偵8817卷第65頁、第139頁,毒偵8885卷第55頁、第131
頁),惟上開毒品業因被告另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
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罪刑時,併宣告沒收
銷燬確定乙情,有前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佐(
見本院卷第22頁、第37至43頁),自無重複諭知沒收銷燬之
必要。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見毒偵2385卷第29
頁編號5、第175頁,登載毛重為0.77公克),雖經聲請書列
載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然上開物品經鑑驗後,僅檢
出未經列管為毒品之「4-Fluoro-3-methyl-α-PVP」成分,
並非應宣告沒收銷燬之違禁物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及法務部114年6月3日法檢決字第11400124400號函可參(見
毒偵2385卷第129頁,本院卷第53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
請,均乏所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附表一: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包(含包裝袋4只) ㈠白色粉末3袋。實稱毛重1.3420公克(含3袋),淨重0.6670公克,取樣0.0010公克,餘重0.6660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㈡白色粉塊1袋。實稱毛重0.4070公克(含1袋),淨重0.2390公克,取樣0.0004公克,餘重0.2386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分裝袋 1批 2 黑色菸盒(含金色分裝杓1支) 1個 3 電子磅秤 1台 4 吸食器 1組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534,毛重1.28公克,淨重0.978公克,使用量0.003公克,剩餘量0.975公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實驗室分析編號DAA8517,毛重1.13公克,淨重0.962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960公克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結晶塊 1包(含包裝袋1只) 深紫色結晶塊1袋。實稱毛重0.7760公克(含1袋),淨重0.4480公克,取樣0.0027公克,餘重0.4453公克,檢出4-Fluoro-3-methyl-α-PVP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