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珉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9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8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珉瑄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12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
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
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字第1200號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前案);又被告另
於112年5月15日晚間9時許,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
查獲(下稱後案),然後案係於前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所為,遂經該署檢察官將後案併入前案後
予以簽結,嗣前揭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4年2月4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
、112年9月4日簽呈各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7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署11
2年度毒偵字第2850號卷第100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
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
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 數量 成分 備註 白色或透明晶體 2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毛重2.4656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淨重2.0395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量2.0345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