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15號
TYDM,114,單禁沒,215,2025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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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仕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仕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
99、200、201、202、2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案
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均驗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2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4日釋放出所,聲請人以113年度
撤緩毒偵緝字第199、200、201、202、20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
C0000000號、110年8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0年
11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
(見110年度毒偵字第3444號卷第133、135頁,110年度毒偵
字第6052號卷第69頁,110年度毒偵字第7414號卷第97頁)
,足認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
品之包裝袋共計5個、玻璃球1顆及塑膠管1支,其內有毒品
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二級毒
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
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4包(含包裝袋4個,驗餘量分別為0.3239公克、1.3649公克、0.8988公克、1.7334公克) 2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玻璃球1顆 3 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管1支 4 含甲基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為1.3851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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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