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15號
TYDM,114,單禁沒,15,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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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賢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2
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於該案扣得之手指虎1個,經
鑑驗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屬違禁物,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
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
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
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俊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226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手指虎1個,經送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鑑驗結果,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
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8月3日桃警保字第1100056
051號函暨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
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屬違禁
物無誤,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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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