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桀杅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61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317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23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㈤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桀杅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179號、第4
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如附表編號㈠至㈤
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179號、第423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
物品,均經送驗確,分別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附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是揆諸前
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
,於鑑定時並未將甲基安非他命與包裝袋分別秤重,上開包
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
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另
扣案如附表編號㈣、㈤所示之物,經檢驗後,認含有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殘渣,且難以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
一部,屬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士豪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備註 偵查案號 ㈠ 海洛因 一、送驗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5公克(驗餘淨重0.04公克,空包裝重0.58公克)。 二、送驗碎塊狀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43公克(驗餘淨重1.37公克,空包裝重0.35公克),純度55.37%,純質淨重0.7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4730號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3179號 ㈡ 海洛因 【分析編號DAC3678(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E000-0000⑴)】 白色粉末及結晶共1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42公克 淨重:0.048公克 使用量:0.003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045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0.417公克 檢出Methamphetamine、Heroin成分 。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9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4643) 113年度毒偵字第4234號 ㈢ 安非他命 【分析編號DAC3679(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E000-0000⑵)】 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27公克 淨重:2.929公克 使用量:0.00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2.925公克 驗餘總毛重约:3.266公克 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 ㈣ 玻璃球 【分 析 編 號 DAC3680(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E000-0000⑶)】 玻璃球共1個取1檢驗。 以甲醇沖洗 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㈤ 削尖吸管 【分析編號DAC3681(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E000-0000⑷)】 吸管共1支取1檢驗。 以甲醇沖洗 檢出Methamphetamine、Heroin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