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緝字第10號
原 告 楊閏翔
被 告 朱君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金訴緝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