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侵聲字,114年度,6號
TYDM,114,侵聲,6,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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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女 (真實姓名、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址均詳卷)
告訴代理人 戴美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品豪


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律師
林耕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58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女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58號妨
害性自主案件,屬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A女(真
實姓名、出生日期詳卷)係該案件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
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
維訴訟權益,爰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
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
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
,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
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業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現繫屬於本院,以114年度侵訴字第58號妨害
性自主罪案件審理中,經本院電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
意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意見,有本院公務
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參,並考量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
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乃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保
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之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施敦仁



                  法 官 李佳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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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