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48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廖堉勝
楊青渝
被 告 牟伯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0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