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65號
原 告 王固本 地址詳卷
被 告 林智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7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上開
刑事案件同案被告林智豪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已於113年12月
30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其餘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則經撤回起訴
在案,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