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44號
附民原告 姚億宏
送達代收人 顏瑞成 址台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
附民被告 蔡佳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楊家和
洪明陽
蕭宇廷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許韋達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件:111年度金訴字
第470號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