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18號
TYDM,113,附民,1418,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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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8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9號
原 告 陳嘉圓

李美枝
被 告 黃功耀
黃秀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013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嘉圓、李美枝對被告黃功耀黃秀珠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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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