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20號
TYDM,113,附民,1320,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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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20號
附民原告 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南賜
附民被告 李啓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對被告李啓明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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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