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運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
應更正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至3「備註」欄位,原記載「臺南
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13號」,應更正為「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2914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3942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至3之「備
註」欄位,原記載「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13號」,顯
係文字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原裁定之本旨,原裁定應
為如主文所示之更正,方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而此部分 要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