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3年度,211號
TYDM,113,桃交簡附民,211,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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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戴欣怡
被 告 江宥緗

謝彥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6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
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
民事訴訟。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
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
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69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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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