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戴欣怡
被 告 江宥緗
謝彥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6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前段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
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
民事訴訟。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
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
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桃交簡字第1769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莊劍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渝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