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金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866
號、第57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周金富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金富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