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701號
TYDM,113,審訴,701,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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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昱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35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
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昱翔犯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補充、更正如下外,其餘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至2行「丁昱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補充更正為 「丁昱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犯意」。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至7行所載「以社群軟體臉書(下稱 臉書)暱稱『Siang Ding』及『Yu Siang』在臉書社團『PPT鄉民 的模型版-全新&二手交易區-禁止競標文』等臉書社團中,留 言其有『鋼彈模型』之販售訊息,每台(隻)售價約新臺幣( 下同)550元至1萬4,540元不等」補充更正為「以社群軟體 臉書(下稱臉書)暱稱『Siang Ding』及『Yu Siang』在臉書社 團『PPT鄉民的模型版-全新&二手交易區-禁止競標文』等臉書 社團中,留言其有『鋼彈模型』之販售訊息或以通訊軟體Line 、臉書私訊發送各別訊息之方式」。
 ㈢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5、7 、24、25中各別所載「匯款明細影本1紙」、「匯款明細影 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通訊軟 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分別更正為「匯款明細影本2紙 」、「匯款明細影本4紙」、「網頁翻拍照片1份」、「Line 對話紀錄1份」。
 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中所載「李承遠」應刪除。 ㈤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15、1



8中所載「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 份」皆應刪除。
 ㈥起訴書「附表」更正如下「附表甲」。
 ㈦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劉韋成黃仲佑陳逸豪何承運、 賴以晟、江衍金黃義傑、徐崴頡、曾韻丞曾詠智、被害 人李承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陳述」、「被告丁昱翔於本院 訊問程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關於第1項第3款「以廣播電 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佈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 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 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 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 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 重處罰事由。」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 ,須以對不特定多數之公眾散佈詐欺訊息為要件。行為人雖 利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犯罪,倘未向公眾散佈詐欺訊息,而係針對特定個人發送詐 欺訊息,僅屬普通詐欺罪範疇(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 07號判決參照)。
 ㈡核被告如附表甲編號1至8、10至15、17至22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財罪(共20罪);如附表甲編號9、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共2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如附表 甲編號9、16之所為,亦符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 加重詐欺取財要件;惟查如附表甲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僅提 出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偵字第20359號卷二〈下稱偵卷二〉第49至51頁)1份 ,如附表甲編號16所示之告訴人僅提出與被告之臉書Messen ger對話紀錄及交易紀錄(偵卷二第142頁)1份為憑,均無 提供所謂「被告於臉書社團所張貼之販售鋼彈貼文」為佐, 是於欠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此加重詐欺要件之補強 證據下(即欠缺被告於臉書所張貼之販售鋼彈貼文),基於 上開說明及罪疑利於被告原則,本院自難僅憑如附表甲編號 9、16所示告訴人2人之單一指述,逕認被告如附表甲編號9 、16部分符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要件, 從而,起訴書前開意旨係有未洽,然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 同一,且變更後之罪刑較輕,並無不利於被告,亦無礙被告 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得就如附表甲編號9、16部分依



法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 要旨參照),附此敘明。
 ㈢又如附表甲編號2、4、6、8、13所示之被害人李承遠、告訴 人徐銘鴻黃仲佑陳逸豪、蔡奇維雖客觀上皆有數次匯款 行為,然此係被告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前開被害人李承遠、 告訴人徐銘鴻黃仲佑陳逸豪、蔡奇維分次交付財物之結 果,自應就上開部分均祇成立一詐欺取財罪。
 ㈣再被告如附表甲編號1至22所為,因侵害不同被害人、告訴人 之財產法益,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被告明知其不具其所宣稱之鋼彈模型可售予他人,竟 以在臉書社團張貼販售鋼彈模型之訊息、或以Line及臉書私 訊發送各別訊息予各被害人、告訴人等之方式,令本案如附 表甲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共22人均因陷於錯誤而受有財產 上之損害,其所為非當,應予懲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本案 如附表甲所示被害人、告訴人共22人各別因此受損之金額及 告訴人黃義傑、曾韻丞曾詠智請求從重量刑(詳本院卷第 112頁)之意見;並考量被告自陳目前從事快遞工作、不需 扶養他人(詳本院卷第29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得諭知罰金之部分(附表甲編號9、16部 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參酌最高法 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 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 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 時定其應執行刑,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之聽審 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 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從 而,本案不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三、沒收:
  查如附表甲編號1至22「匯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款 項,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因皆未扣案,復未返還予如 附表甲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共22人,且不具其他不宜宣告 沒收事由存在,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所犯相應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美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慈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至被告之帳戶      主  文 1 劉韋成 (提告) 112年6月16日19時44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長牙獅模型之訊息,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6月16日20時38分許 1萬4,540元 台新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承遠 (未提告) 112年6月19日20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全新模型,致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6月20日0時6分許 7,050元 台新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6月21日15時11分許 550元 台新帳戶 3 王俊偉 (提告) 112年6月28日13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長牙獅零式擴充武裝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6月29日13時11分許 7,600元 台新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徐銘鴻 (提告) 112年9月14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MB天帝鋼彈、MB肯普法、ROBOT魂薩克I、MR版ZZ原型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8月26日23時39分許 1,780元 台新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9月5日23時38分許 5,300元 台新帳戶 112年9月14日22時36分許 1萬0,500元 台新帳戶 112年10月4日22時54分許 9,000元 台新帳戶 5 江昀寰 (提告) 112年8月28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ROBOT魂薩克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8月28日17時50分許 1,76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黃仲佑 (提告) 112年9月1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發生地在桃園市龜山區) 112年9月2日21時49分許 5,300元 台新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1月30日19時12分許 6,400元 新光帳戶 112年12月21日19時20分許 560元 新光帳戶 7 詹富麟 (提告) 112年9月5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預購商品,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9月6日15時55分許 5,41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陳逸豪 (提告) 112年9月9日22時25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9月10日8時6分許 8,160元 新光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1月25日22時22分許 7,000元 新光帳戶 9 何承運 (提告) 112年9月14日3時53分許 告訴人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丁昱翔(暱稱:「Siang」)預訂天帝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9月14日9時49分許 1萬0,30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賴以晟 (提告) 112年9月21日10時27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9月21日10時28分許 4,36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江衍金 (提告) 112年10月3日19時23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肯普法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4日0時48分許 9,00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郭垣麟 (提告) 112年10月4日20時15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肯普法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4日20時15分許 8,90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蔡奇維 (提告) 112年10月10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10日11時32分許 1,74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2月18日18時32分許 1,060元 將來帳戶 14 劉瀛聯 (提告) 112年10月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 METAL BUILD KÄMPFER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13日15時10分許 8,860元 新光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捌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黃義傑 (提告) 112年10月12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模型玩具,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13日16時29分許 8,800元 新光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徐崴頡 (提告) 112年10月初某時許 告訴人以臉書Messenger向被告丁昱翔(「Yu Siang」)表示要購買鋼彈模型 ,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15日20時24分許 1,26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蔣佳恩 (提告) 112年11月8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MB天帝鋼彈,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1月8日20時12分許 1萬0,50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童郁文 (提告) 112年12月16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2月16日15時25分許 62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羅堃程 (提告) 112年12月17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2月17日9時41分許 84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朱哲緯 (提告) 112年12月20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相關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2月20日10時17分許 56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曾韻丞 (提告) 112年12月30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2月30日23時1分許 7,900元 台新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曾詠智 (提告) 112年7月8日20時34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3年2月12日20時34分許 7,720元 將來帳戶 丁昱翔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359號  被   告 丁昱翔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新北○○○○○○○○○)            現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0             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昱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 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間某時許,透過電腦設備連 接網路,以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暱稱「Siang Ding」 及「Yu Siang」在臉書社團「PPT鄉民的模型版-全新&二手 交易區-禁止競標文」等臉書社團中,留言其有「鋼彈模型 」之販售訊息,每台(隻)售價約新臺幣(下同)550元至1 萬4,540元不等,如附表所示之人在全臺各處(含桃園市) 瀏覽上開留言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透過臉書私訊向丁昱 翔表示願購買上開「鋼彈模型」,並依丁昱翔之指示,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丁昱翔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新光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帳戶)、將來商 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將來帳戶,與前 揭台新帳戶、新光帳戶合稱本案帳戶),嗣附表所示之人於 付款後均未收到商品,丁昱翔未回應聯繫,亦未退款,始查 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劉韋成李承遠王俊偉徐銘鴻江昀寰、黃仲佑詹富麟陳逸豪何承運、賴以晟、江衍金、郭垣麟、蔡奇 維、劉瀛聯、黃義傑、徐崴頡、蔣佳恩、童郁文、羅堃程、 朱哲緯曾韻丞曾詠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丁昱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 ⑴本案帳戶由被告申辦之事實。 ⑵被告坦承有以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詐欺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之事實。 ⑶被告坦承本案詐欺款項約17萬1,590元,扣除查扣之涉案模型(價值約2萬元),尚餘15萬餘元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劉韋成王俊偉徐銘鴻江昀寰、黃仲佑詹富麟陳逸豪何承運、賴以晟、江衍金、郭垣麟、蔡奇維、劉瀛聯、黃義傑、徐崴頡、蔣佳恩、童郁文、羅堃程、朱哲緯曾韻丞曾詠智及被害人李承遠於警詢之指證 證明告訴人劉韋成王俊偉徐銘鴻江昀寰、黃仲佑詹富麟陳逸豪何承運、賴以晟、江衍金、郭垣麟、蔡奇維、劉瀛聯、黃義傑、徐崴頡、蔣佳恩、童郁文、羅堃程、朱哲緯曾韻丞曾詠智及被害人李承遠丁昱翔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被告所申設之本案帳戶之客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 證明告訴人劉韋成王俊偉徐銘鴻江昀寰、黃仲佑詹富麟陳逸豪何承運、賴以晟、江衍金、郭垣麟、蔡奇維、劉瀛聯、黃義傑、徐崴頡、蔣佳恩、童郁文、羅堃程、朱哲緯曾韻丞曾詠智及被害人李承遠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入帳之事實。 4 告訴人劉韋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劉韋成遭詐騙而匯款至台新帳戶之事實。 5 被害人李承遠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被害人李承遠遭詐騙而匯款至新光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王俊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王俊偉遭詐騙而匯款至台新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徐銘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徐銘鴻遭詐騙而匯款至台新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江昀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江昀寰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9 告訴人黃仲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3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黃仲佑遭詐騙而匯款至台新帳戶、新光帳戶之事實。 10 告訴人詹富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詹富麟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11 告訴人陳逸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2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陳逸豪遭詐騙而匯款至新光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何承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何承運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賴以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賴以晟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江衍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江衍金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郭垣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郭垣麟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16 告訴人蔡奇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2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蔡奇維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17 告訴人劉瀛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劉瀛聯遭詐騙而匯款至新光帳戶之事實。 18 告訴人黃義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黃義傑遭詐騙而匯款至新光帳戶之事實。 19 告訴人徐崴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徐崴頡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20 告訴人蔣佳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蔣佳恩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21 告訴人童郁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童郁文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22 告訴人羅堃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羅堃程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23 告訴人朱哲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朱哲緯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24 告訴人曾韻丞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曾韻丞遭詐騙而匯款至台新帳戶之事實。 25 告訴人曾詠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匯款明細影本1紙、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1份 證明告訴人曾詠智遭詐騙而匯款至將來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2之各次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詐得財 物,迄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曾 耀 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庄 君 榮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至被告之帳戶 卷證出處 1 劉韋成 (提告) 112年6月16日19時44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長牙獅模型之訊息,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6月16日20時38分許 1萬4,540元 新光帳戶 偵卷(一)頁51 2 李承遠 (未提告) 112年6月19日20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全新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6月20日0時6分許 7,050元 新光帳戶 偵卷(一)頁51 112年6月21日15時11分許 550元 新光帳戶 3 王俊偉 (提告) 112年6月28日13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長牙獅零式擴充武裝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6月29日13時11分許 7,600元 新光帳戶 偵卷(一)頁52 4 徐銘鴻 (提告) 112年8月26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MB天帝鋼彈、MB肯普法、ROBOT魂薩克I、MR版ZZ原型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8月26日23時39分許 1,780元 新光帳戶 偵卷(一)頁54、55 112年9月5日23時38分許 5,300元 新光帳戶 112年9月14日22時36分許 1萬0,500元 新光帳戶 112年10月4日22時54分許 9,000元 新光帳戶 5 江昀寰 (提告) 112年8月28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ROBOT魂薩克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8月28日17時50分許 1,76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74 6 黃仲佑 (提告) 112年9月1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發生地在桃園市龜山區) 112年9月2日21時49分許 5,300元 台新帳戶 偵卷(一)頁54、83 112年11月30日19時12分許 6,400元 新光帳戶 112年12月21日19時20分許 560元 新光帳戶 7 詹富麟 (提告) 112年9月5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預購商品,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9月6日15時55分許 5,41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73 8 陳逸豪 (提告) 112年9月9日22時25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9月10日8時6分許 8,160元 新光帳戶 偵卷(一)頁81、84 113年1月25日22時22分許 7,000元 新光帳戶 9 何承運 (提告) 112年9月14日3時53分許 告訴人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丁昱翔(暱稱:「Siang」)預訂天帝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9月14日9時49分許 1萬0,30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72 10 賴以晟 (提告) 112年9月21日10時27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9月21日10時28分許 4,36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71 11 江衍金 (提告) 112年10月3日19時23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肯普法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4日0時48分許 9,00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70 12 郭垣麟 (提告) 112年10月4日20時15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肯普法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4日20時15分許 8,90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70 13 蔡奇維 (提告) 112年10月10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10日11時32分許 1,74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63、69 112年12月18日18時32分許 1,060元 將來帳戶 14 劉瀛聯 (提告) 112年10月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Siang Ding」在社團刊登販售 METAL BUILD KÄMPFER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13日15時10分許 8,860元 新光帳戶 偵卷(一)頁82 15 黃義傑 (提告) 112年10月12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模型玩具,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13日16時29分許 8,800元 新光帳戶 偵卷(一)頁82 16 徐崴頡 (提告) 112年10月初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0月15日20時34分許 1,26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68 17 蔣佳恩 (提告) 112年11月8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MB天帝鋼彈,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1月8日20時12分許 1萬0,50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66 18 童郁文 (提告) 112年12月16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2月16日15時25分許 62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63 19 羅堃程 (提告) 112年12月17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2月17日9時41分許 84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63 20 朱哲緯 (提告) 112年12月20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相關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2月20日10時17分許 56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63 21 曾韻丞 (提告) 112年12月30日某時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2年12月30日23時1分許 7,900元 台新帳戶 偵卷(一)頁57 22 曾詠智 (提告) 112年7月8日20時34分許 被告丁昱翔以社群軟體臉書暱稱「Yu Siang」在社團刊登販售鋼彈模型,致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如數匯款 113年2月12日20時34分許 7,720元 將來帳戶 偵卷(一)頁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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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